| 湖南省药学类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 价格构成 | 加收项 | 扩展项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 | 价格基准 | 支付分类 | 自付比例 |
| 价格单位:元 | ||||||||||||
| 1 | 011102020030000 | 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 | 指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药学门诊资质的临床药师,提供技术劳务的门诊药学/中药学服务,包含为患者提供从药学/中药学咨询到用药指导,制定用药方案的药学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核实信息、药学咨询、评估用药情况、开展药学指导、制定用药方案、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建议、建立药历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01副主任(中)药师加收 02主任(中)药师加收 | 次 | 1.本项目的药学服务涵盖西药、中药及民族药。 2.一般诊疗费已包含药事服务成本,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时,不得同时收取“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 | 10 | 9 | 丙类 | 100% | |
| 2 | 011102020030001 | 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副主任(中)药师(加收) | 15 | 13 | 丙类 | 100% | ||||||
| 3 | 011102020030002 | 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主任(中)药师(加收) | 25 | 22 | 丙类 | 100% | ||||||
| 4 | 011102030020000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 | 指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期间提供药学综合服务,并由临床药师结合患者病情和用药情况,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并进行用药监护和用药安全指导的药学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参与住院巡诊、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疗效观察、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安全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建议、建立药历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日 | 1.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按照每日12元收取;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不高于60元;住院天数>30 天的,每30天(含)收费不超过60元,总收费最高不超过150元。2.重症监护室患者,按实际服务天数计收。3.家庭病床暂不执行加收政策。 | 12 | 11 | 甲类 | 0% | ||
| 5 | 011400000010000 | 居家药学服务费 | 指医疗机构派出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用药评估指导、家庭药箱管理等药学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上门提供药学咨询、评估用药情况、开展药学指导、制定用药方案、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建议、药箱整理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1.医疗机构上门提供居家药学服务的,按照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同样采取“居家药学服务费+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 2.居家药学服务已合并计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 22 | 20 | 丙类 | 100% | ||
| 9 | 011400000050000 | 中药临方加工费 | 根据处方要求,将中药饮片制备成符合临床要求、便于服用的特定剂型。 | 所定价格涵盖信息核对、处方审核、中药制备、剂量分装、粘贴标签、清点核对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每百克 | 1.本项目所称的“特定剂型”包括但不限于膏剂、合剂、胶囊剂、片剂、丸剂、酒剂、散剂、颗粒剂等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医疗机构自行制备的中药剂型。 2.计价单位“每百克”以处方的中药饮片重量计,不含赋形剂重量。不足百克按百克计算。3.合剂与散剂按50%计价。 | 22 | 20 | 丙类 | 100% | ||
| 10 | 011400000060000 | 中药代煎服务费 | 通过浸泡、煎煮等各种方式,将中药饮片加工成可直接服用的药液独立包装。 | 所定价格涵盖信息核对、处方审核、煎煮、合并、分装、粘贴标签、清点核对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付 | 每付包含2袋。 | 5 | 4.5 | 丙类 | 100% | ||
| 11 | 011400000070000 | 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 根据处方要求,将多味中药配方颗粒进行调剂,制成供直接冲泡服用的包装。 | 所定价格涵盖信息核对、处方审核、逐味调剂、包装、粘贴标签、清点核对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付 |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加成政策后,可收取此项费用。 | 4 | 3.5 | 丙类 | 100% | ||
| 使用说明: 1.本立项指南以药学类服务为重点,覆盖相关常用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基于价格项目归类考虑,本立项指南优化调整了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的分类,此前发布的综合诊查类立项指南有关计价收费要求与本立项指南不一致的,以本立项指南为准。 2.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的要求,服务产出相同的一类项目在操作层面存在差异,但在价格项目和定价水平层面具备合并同类项的条件,立项指南对此进行合并。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所定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3.本立项指南所称“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是省市级医保部门制定调整项目价格的测算因子,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4.本立项指南所称“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省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权限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据实收费。 5.本立项指南所称“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6. 本立项指南中所称“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注射器、试剂(含固定液等辅助试剂)、可复用的操作器具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另行收费。7.药敏检验、基因检测等与用药指导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病理类和检验类立项指南中另行规定。 | ||||||||||||


